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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垃圾处理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网上公示

时间:2022-01-22浏览: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垃圾处理厂地块位于新乡市福彩街以西、人民东路以北、平原路以南、世纪路以东,地块历史上曾建设有垃圾处理厂、新乡市风华五交化站、砂土场、驾校等,根据《新乡市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020-17号)》、《新乡市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020-18号)》,该地块规划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现拟将该地块开发利用,为保证原垃圾处理厂地块安全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的地块范围为原垃圾处理厂地块,中心坐标为X:3908281.352,Y:38493562.079,总面积为89488.63m2,合134.23亩。该地块位于新乡市福彩街以西、人民东路以北、平原路以南、世纪路以东。

二、场地调查结论

根据地块使用历史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判断污染深层土壤的可能性较小。本次采样点垂直方向上的土壤采样间隔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相关要求及结合项目区域地质条件进行取样,取样深度为0~0.5m,2~2.5m,4~4.5m,每一个监测点位采集3个不同深度土壤样品,在采样深度范围内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取样24个;对照点位取样深度为0~0.5m,对照点取样1个;本次土壤监测点位共计采集检测25个土壤样品。在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上游、下游和地块内,共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

根据调查可知,地块土壤样品中检测出的各项重金属元素含量均较低,结合各项重金属浓度垂向变化趋势图,以及区域背景值,该地块各项重金属浓度呈现不规律分布、无明显累积的趋势,且与对照点监测浓度相差不大,地块土壤中检测出的各项重金属浓度均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有机物中仅有石油烃检出,根据本地块土壤样品中石油烃浓度垂向变化趋势图,该地块石油烃浓度呈不规律分布、无明显累积的趋势,且与对照点监测浓度相差不大,其检出指标浓度均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分析,地下水检测指标中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氨氮、钠、锰、铁、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菌落总数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中3#地下水点位样品色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地下水Ⅲ类限值要求,满足地下水Ⅳ类限值要求;1#和3#地下水点位样品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地下水Ⅴ类限值要求,其余检出指标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地下水Ⅲ类限值要求;2#地下水点位样品中溶解性总固体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地下水Ⅲ类限值要求,满足地下水Ⅳ类限值要求,总硬度、硫酸盐超过地下水Ⅴ类限值要求,其余检出指标浓度均满足地下水Ⅲ类限值要求。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新乡市市域内浅层地下水已受到较普遍的污染,水质变差,大部分地区地下水的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都存在超标现象,对比地块地下水上下游检测结果,地块内的历史生产活动可能会对地块地下水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综合判断并非地下水超标的决定因素。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新乡市市域内浅层地下水已受到较普遍的污染,水质变差,大部分地区地下水的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都存在超标现象,对比地块地下水上下游检测结果,地块内的历史生产活动可能会对地块地下水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综合判断并非地下水超标的决定因素。

三、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及第二阶段初步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原垃圾处理厂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适用于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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