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新野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72年,生产碳酸氢铵、合成氨及甲醇,2001年停产并于同年破产。2002年,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仅购买新野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土地使用权人仍为新野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碳酸氢铵、合成氨及甲醇,于2004年停产。2006年,新野汉桑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租赁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及设备,继续生产碳酸氢铵、合成氨及甲醇,于2010年停产。2014年,河南新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拆除厂内构筑物及设备。原新野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用地总面积77218.75m2,合约115.8亩。该地块位于新野县城关镇朝阳路161号,中心坐标为X:3599022.487,Y:624130.104。
二、场地调查结论
根据原厂区生产车间、原辅材料及产品堆存区、污水处理站及厂区内现状生产活动等情况,布设28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1个对照点)、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以及8个废水监测点位。本次采样及检测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河南省溯源计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进行。
测试结果显示,各项重金属指标除六价铬外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检出的各项指标含量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有机物检出指标浓度均远低于标准筛选值要求。地下水监测指标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COD、氨氮、亚硝酸盐外,其余有机物检出指标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地下水Ⅲ类限值要求。8个废水点位样品中氨氮、总氮、总磷含量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要求;仅有D1、D2中重金属汞含量超过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废水点位汞含量均满足限值要求;仅有D3中石油类含量超过Ш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废水点位石油类均未检出。针对厂区内现存废水经预处理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后,由罐车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三、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及第二阶段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原新野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
委托单位:新野县人民政府
编制单位:郑州源致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姚工 0371-86160512
公示日期:2020年10月22日
联系人:王帅(15537180540)
高宗佑(15225068216)
固话:0371-86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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